后悔權沒那么可怕
來源: [觀點網(wǎng)] 時間: 2009-06-17 22:08
評論
在房價上漲階段,即便賦予消費者后悔的權利,可能也不會導致普遍退房,而在房價下跌的時期,許多開發(fā)商也愿意推出項無理由退房的承諾。
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稱此次修改將進一步拓寬消法適用范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賦予消費者在特定交易中的后悔權,其適用范圍包括網(wǎng)上購物,購買汽車、房屋等大宗商品等。此番言論一出,消費者在歡呼擴權的同時,也有許多人擔心,這樣的規(guī)定是不是對商家不盡公平,甚至有人上升到對契約精神是否尊重的高度,認為一旦實施,將會導致整個市場的混亂。但筆者的觀點是,后悔權其實沒那么可怕。
如果從規(guī)范的法律術語上講,后悔權的表述并不準確,在國外,這叫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早已有成熟的先例。消協(xié)在建議此項立法時明確約定了冷靜期制度的三種條件:網(wǎng)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網(wǎng)上交易,以及先交錢后消費的行為,消費者和商家在商品認知上信息高度不對稱,而且買賣行為和交割不是在同一時點完成,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交易知情權受到消費形式的限制,因此,當消費者見到商品或者進行消費時,發(fā)現(xiàn)和原來的預期不一樣,賦予其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具有十足的正當性(期房交易情況特殊另當別論)。較具爭議性的規(guī)定在于第三種情形,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到底該不該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間里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在筆者看來,這一條如果能夠實施,也是十足的進步。
如果有過買房經(jīng)驗的消費者,一定對開發(fā)商采取許多營銷技巧,盡量讓消費者在短時期簽訂合同的做法有所了解,這也是目前房地產交易市場糾紛頻仍的原因之一。如果在合同簽署后的一定時間容許消費者重新選擇,這對恒平買賣雙方權益,應該是一個合理的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是,對于像房產買賣這樣的大宗商品,一個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個普通人的一生,讓消費者不致于因為短暫的沖動付出太過高昂的代價,這也符合立法的原則。
反對冷靜期制度的理由,許多人認為這樣的制度其實是保護消費者毀約的權利,如此和尊重契約精神的市場原則不符,但其實,如果冷靜期本身就是契約的一部分,如此規(guī)定也和契約精神無礙。還有一些人擔心炒房者有了后悔權后會肆無忌憚地簽約,一旦看到房價下跌就毀約,如果真出現(xiàn)這樣的情形,當然是糟糕的局面,市場本身的交易風險,任何時候都需要交易者自行承擔。但所謂消費者冷靜期,在已經(jīng)實行這樣制度的國家來看,時間上都比較短暫,這個時間大致在7天左右。這樣的時間設計,只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在特定的情景下沖動消費產生嚴重后果,而不是保護消費者不需要承擔交易風險。消協(xi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的冷靜期時間僅為三天到五天,這樣短暫的時間,對于房地產市場交易風險的呈現(xiàn)遠不足夠,因此,上述擔心完全沒有必要。更何況,如此制度設計也限制了開發(fā)商盡量采取營銷策略縮短簽約考慮期的不恰當行為。
其實在國外,無理由退貨已經(jīng)涵蓋大多數(shù)商品交易,遠比消協(xié)目前假定的三種情景范圍要大,但這的確需要一定的社會道德基礎為前提,如果消費者都把這個制度當作免費使用商品的空子來鉆,最終這樣的制度一定無法維系??紤]到中國目前的現(xiàn)實,我覺得消協(xié)建議的這三種情形,還是兼顧到買賣雙方的公平以及現(xiàn)實的國情。
真正值得討論的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冷靜期制度,到底是應該在市場競爭中自然形成商業(yè)慣例,再由立法部門通過法律條文予以確定,還是先由法律部門確定,再在消費行為中普及?就拿房地產市場來說,在房價上漲階段,即便賦予消費者后悔的權利,可能也不會導致普遍退房,而在房價下跌的時期,許多開發(fā)商也愿意推出項無理由退房的承諾。因此,在房價上漲階段,開發(fā)商接受這條立法的意愿更強,在房價下跌時期,消費者對這項權利更敏感。上述分析表明,這項立法的時機顯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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