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燕代表:住房公積金使用應向低收入者傾斜
來源: [觀點網(wǎng)] 時間: 2008-03-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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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北京3月9日電(記者王圣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來是一項惠民政策,可一些地方政府把好事并未辦好。公積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使用公積金貸款卻很難。”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話劇院副院長朱海燕說,“國家應制定政策,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低收入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
朱海燕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但在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上作用不夠明顯。她舉例說,2006年,審計署對全國4個直轄市和41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的審計結果表明,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和使用過程中都存在著明顯的問題:一是10%繳納較多公積金的人,單位為個人每個月繳納最高達1572元,10%繳納較少公積金的人則只有54元;二是2005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44.9%發(fā)放給了排在繳存額前20%的高收入人群,排在繳存額后20%的低收入人群僅得到3.7%的貸款。“從以上兩組數(shù)字可以看出,收入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數(shù)量大,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就容易;收入低,繳存住房公積金數(shù)量小,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就很難了。”朱海燕說。
她建議,政府應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在改善低收入職工居住條件方面的作用。首先要規(guī)范公積金的使用,從政策上向低收入群體傾斜,如低收入職工購房時,適當降低首付比例,這樣將會激發(f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貸款需求。其次,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貼息貸款,實實在在減輕這部分家庭的壓力;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允許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房租、物業(yè)管理費、住房專項維修等住房消費支出;出臺相應的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行為,充分體現(xiàn)公平、公正、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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