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國家外匯管理局11月15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加強《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 [2006] 171號)的實施監(jiān)管,進一步規(guī)范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
《通知》規(guī)定,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通知還規(guī)定,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以及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機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材料及驗證購房人持有房屋情況外,還應當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明以及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境外機構和個人申請購房結匯,應當嚴格按照《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 [2006] 47號)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