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不違法前提下,股權定價問題為應該由利益厲害關系方協商為準,并上報到相應部門。
觀點網訊:11月16日晚,ST星美發(fā)布公告表示,各利益相關方對公司在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中,增發(fā)股份采用“協商定價”的方式確定股份價格提出了疑問。
ST星美認為,根據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批準的《星美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星美聯合的重整計劃包括債務重組的具體方案、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及資產重組原則性方案三方面的內容。在不違法前提下,股權定價問題為應該由利益厲害關系方協商為準,并上報到相應部門。
此外,公告還指出,ST星美本次破產重整涉及目前正進行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新增股份的發(fā)行價格符合證監(jiān)會[2008]44號《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fā)行定價的補充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
根據該公司10月27日發(fā)布的公告,該公司股份發(fā)行價初步定在3元/股至3.5元/股,并在2009年10月27日至2009年10月29日期間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拿出一個最后的協商價格。
資料顯示,ST星美本次重組將通過增發(fā)15.8億股購買豐盛控股擁有的上海局一房地產發(fā)展有限公司100%股權及豐盛地產發(fā)展(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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