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3月7日起在網上掛出《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試行意見顯示,廣州市轄十區(qū)劃分為13個行政片區(qū),保護標準以耕地為基準,將13個區(qū)片分為12、10、8、6萬元/畝四個類別的最低價格補償標準。
據悉,該次補償保護標準的價格水平比現(xiàn)行的標準整體提高約50%,其中最高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上升幅度為40%;最低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上升幅度為54%。
其中,越秀區(qū)、海珠區(qū)、荔灣區(qū)、天河區(qū)、番禺區(qū)及白云區(qū)除人和鎮(zhèn)、太和鎮(zhèn)、江高鎮(zhèn)、鐘落潭鎮(zhèn)以外的區(qū)域的補償標準最高,為12萬元/畝。最低的是南沙區(qū)和花都部分地區(qū),為6萬元/畝。
試行意見指出,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土地附著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指導意見公布的保護標準。
園地、林地、養(yǎng)殖水面等非耕地的征用補償,將參照同檔耕地的補償標準再乘以一定系數進行計算?;景凑铡稄V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確定的修正系數測算確定,養(yǎng)殖水面系數是0.9,園地是0.77,林地是0.35,未利用地是0.31,草案僅對養(yǎng)殖水面的修正系數調整為90%。
另外,意見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遷地上附著物的(集體建設用地房屋除外),由征地雙方協(xié)商確定補償價格,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而對于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上述文件的公示時間截止于3月31日。待征求意見完成修改正式公布后,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