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wǎng)訊:3月29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根據(jù)《意見》,湖北省計劃在商品住房建設中,按建設規(guī)模的5%到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意見》明確,“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同時《意見》確定了湖北省“十二五”期間發(fā)展公共租賃房的目標任務。即以基本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為目標,湖北在未來5年將加快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設,使城鎮(zhèn)居民租得到、租得起能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努力實現(xiàn)住有所居。
根據(jù)《意見》,湖北的公共租賃住房將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和節(jié)能環(huán)保標準,確保工程質(zhì)量。成套建設的,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
在籌集房源方面,《意見》要求,各級政府要通過新建一定規(guī)模的公租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劃轉(zhuǎn)政府直接管理并騰空的公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租房。
同時,在舊城改造、棚戶區(qū)改造、商品房建設中,按建設規(guī)模5%到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兑庖姟愤€要求,各地要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設。
租賃期限方面,《意見》指出,公租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合同期內(nèi),承租人因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或因經(jīng)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相關退出要求應在租賃合同中載明。
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轉(zhuǎn)租和閑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jīng)營活動。禁止承租人以房產(chǎn)交易的方式變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租金方面,《意見》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探索公租房租金按市場價計租,變“暗補”為“明補”,其計租辦法由當?shù)匚飪r管理部門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制定?;鶞首饨鹨荒暌还肌T诮?jīng)濟適用房納入公租房的城市,可試行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優(yōu)先出售給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