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小產權房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小政府”與“大政府”搶奪土地收益的矛盾。一直以來,“大政府”低價征地,再高價拍賣給開發(fā)商,“大政府”的解釋是,用以回收此前城建配套建設的巨額投資。而“小政府”(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乃至村委會)是親手策劃小產權房開發(fā)的主體,房地產開發(fā)的利益回報,一部分給農民分紅,剩下的投資鄉(xiāng)鎮(zhèn)建設。
由于集體土地流轉的合法性一直沒有得到法律保障,所以,即使是位處爭議中心的土地管理部門,也要把握好“改革”與“越位”之間的分寸。
據接近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高層的人士透露,去年7月底,成都市國土資源局的土地流轉試行辦法出臺后,引起了國土資源部系統(tǒng)內部的廣泛爭議。國土資源部高層曾以“搞試驗也不能越位”的話相告誡。
今年年初,在成渝兩地地方政府的全力邀請下,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一行,從4月19日開始對成渝的土地改革進行了為期4天的考察,“成渝模式”獲得初步肯定——在成渝試驗區(qū)嘗試集體土地資本化、貨幣化的改革,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鼓勵組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占補平衡費用標準,社會資金可直接參與整鎮(zhèn)改造、農村拆院并院及新型社區(qū)基地建設。徐紹史表示:“明晰產權,規(guī)范流轉,促進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成都經驗值得學習。”國土資源部也將就此開展研究。
農村土地改革一直是成都試驗區(qū)實現綜合配套改革的突破口,成都市副市長劉仆在今年年初召開的成都市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研討會上提出: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只有通過頒發(fā)土地權證,逐步實現城鄉(xiāng)土地“同地同權”并容許其流轉,才能具有資本的全部屬性。
徐紹史為首的考察團剛走,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鄭萬通為首的考察團又要到了,這次考察要對“成渝的城鄉(xiāng)統(tǒng)籌和土地流轉形成意見,供中央決策參考”。
小產權房流轉只是時間問題?
據有關數據顯示,在成都借助新居工程,正在開發(fā)、銷售的“小產權房”在200處以上,占市場供應量的20%左右。
馬明超所屬的成都雙流縣興隆鎮(zhèn)瓦窯村,將要興建一個占地600畝左右的旅游項目和兩個新居工程,當了近30年農民的他,身份將變成“市民”入住新居工程,同時,他也將以宅基地入股成為旅游項目的股東。馬明超告訴記者,該地的新居工程也有30%以上對外出售,市場價在1500元左右。
“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小產權房,但成渝試驗區(qū)改革的核心便是農民變市民,嚴格來說,今后小產權房的所有者都是市民,農民分得的房屋可以流轉,那購買小產權房的業(yè)主也將享受到同樣政策。”成都社科院城市發(fā)展研究中心教授王增輝認為,“當集體土地成為資本可以自由流轉的時候,附著于其上的小產權房的流轉只是時間問題。”他認為,成渝試驗區(qū)將最終擔當扯掉這塊“遮羞布”的角色。
記者了解到,國土資源部原本計劃于去年底出臺《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有關通知》,對于一些已經形成一定規(guī)模、符合土地利用規(guī)劃的小產權房,考慮讓其補齊手續(xù)后轉為合法,后來考慮到小產權房的復雜性遲遲未能出臺。“這方面的政策很可能將綜合國土資源部和全國政協(xié)兩個考察團的意見后才能出臺。”一位參與徐紹史考察團座談會的成都市政府官員透露。
“集體土地流轉是一個涉及多方面的話題,進一步是改革的成功,退一步是改革的流產。”陪同徐紹史在成都進行考察的成都市國土資源局人士認為,成都集體土地流轉模式雖然大致上得到了國土資源部的認可,但最終公開的模式,還要看國土資源部的意見,“只有新機制確立了,已有的小產權房才會有最終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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