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9月7日,佛山市國土資源局公布了《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及租金計收標準》。《標準》新增了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和辦法。
《文件》指出,該標準適用情形有:1、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轉讓、轉制、改制、改變用途、新建、擴建、加建、出租而補辦出讓,補交土地出讓金(租金);2、已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增加建筑面積、改變用途、修正使用年限而補交土地出讓金(租金);3、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按規(guī)定征收為國有土地后補辦出讓,補交土地出讓金(租金)。
《文件》規(guī)定,要按照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計收標準和辦法。在劃撥土地按原用途補辦出讓方面,取得的劃撥土地未建成建筑物或建成后未發(fā)分戶證,經批準補辦出讓按土地市場價格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已建成建筑物且已發(fā)分戶證的劃撥土地,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經批準補辦出讓按所在級別基準樓面地價的10%再進行年限修正后計收土地出讓金。
同時,新增了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和辦法。規(guī)定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增加的地下建筑面積(除電房、人防工程外),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車庫負一層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負二層以下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5%收取土地出讓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車庫外的地下建筑面積,負一層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土地市場價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讓金,負二層以下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土地市場價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文件》還規(guī)定,農村集體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或國有建設用地(留用地),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權屬不發(fā)生轉移的前提下,農村集體可按城市規(guī)劃用途自行開發(fā)使用,且可以參照或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無需補交土地出讓金,但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用地除外;工業(yè)用地在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改造后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無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文件》將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原有《關于印發(fā)佛山市土地出讓金和租金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