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所簽合同為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拒絕業(yè)主與買家面談,最終導致近百萬元業(yè)務告吹;為取回數(shù)萬元代理費,中介公司將業(yè)主告上法庭。經過二審,近日東莞中院判決認為,雙方合同更符合居間合同性質,中介公司訴訟請求不成立。
不愿業(yè)主與買家面談近百萬元業(yè)務告吹
據(jù)了解,2006年7月4日,東莞越某中介公司與東城區(qū)一業(yè)主劉小姐簽訂了《獨家委托書》,約定由該中介公司獨家代理出售劉小姐的物業(yè)。根據(jù)約定,如果委托期間劉小姐取消委托,應向中介公司支付2.56萬元作為服務代理費。
放盤第二天,就有買家陳女士表示愿意以92萬元價格購買劉小姐的物業(yè)。
中介公司表示,2006年7月13日晚,中介公司找劉小姐商談物業(yè)買賣的事情,但劉小姐表示不愿意再賣。
之后,7月16日劉小姐找中介公司商談出售物業(yè)的事情,中介公司要求劉小姐簽訂買賣合同,但因對付款方式、簽訂合同的具體事項雙方有不同意見,劉小姐要求找買家一起商談付款方式、首期款金額的問題,但中介公司認為不可以找買家出來,應簽訂合同后才行。因雙方意見分歧,劉小姐的物業(yè)目前一直沒有出售。最終,中介公司和劉小姐對簿公堂。
法院判定中介有義務促成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
近日,東莞中院經審理,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經審理,法院認為,從劉小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獨家委托書》的條款內容分析,中介公司僅為劉小姐報告訂約機會,并不參與劉小姐與買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更符合居間合同的性質及特征。劉小姐提出想與買家見面商談的要求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由于中介公司拒絕劉小姐的該請求,導致劉小姐與買家就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不能進行充分協(xié)商,最后不能確定劉小姐與買家之間就買賣涉案物業(yè)能否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涉案物業(yè)買賣不成功并非劉小姐的行為造成的。
同時,雖然中介公司方在2006年7月13日晚找劉小姐商談時,劉小姐曾口頭稱不想賣了,但并沒有單方撤銷委托。因此,中介公司主張劉小姐單方撤銷委托,應支付中介公司2.56萬元服務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沒有充分的依據(jù)。
最終,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敗訴。
焦點:委托代理合同還是居間合同?
訴訟期間,中介公司表示,公司與劉小姐簽訂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劉小姐要求與買家協(xié)商買賣條件是不合理要求,同時其選擇了涂銷抵押的付款方式,就不存在需要買家付首期以及首期多少等需協(xié)商的問題。而在此過程中,劉小姐還明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因此應支付違約金及賠償中介公司預期利益的損失。
不過,業(yè)主劉小姐卻認為,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是居間合同,中介有為其提供與買家見面的服務義務。買賣不成功,主要是中介公司拒絕其合理要求所致。
名詞解釋: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但二者主要區(qū)別是: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協(xié)商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相關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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